梨树县人民法院/供图
近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件,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悉,2008年12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向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信用社申请借款用于养猪,由被告赵某某予以担保。借款期限为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2008年12月1日,原告将借款发放给被告人于某某。到期后,被告人一直未能偿还,截至2012年7月2日,被告人于某某尚欠本金及利息。该信用社诉至法院。
该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胜利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赵某某对以上借款本息偿还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人于某某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信用社向该院申请执行。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于某某有承包田,是当地村医,有固定收入来源,家中经营小超市,其银行卡中有数额较大的金额支出,但仍未还款。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以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将案件移送至梨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于某某主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履行该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信用社的谅解。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梨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于某某有自首、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那些欠债不还的“老赖”们,不要视法律为儿戏,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刘栋)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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