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通化东昌法院:莫以出借信用卡方式出借资金!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4日 11:1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据悉,2021年7月,王某因其经营的某汽车租赁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员工李某借款,李某无钱出借便将个人信用卡给了王某,随后,王某用该信用卡通过其所有的pos机刷取钱款。

  此后,王某仅偿还李某部分款项后再未还款,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一次性偿还欠款。

  法官介绍,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然李某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将款项借给王某使用,其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扣除王某已偿还款项后,剩余款项应当返还李某。

  以出借信用卡方式出借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不能通过出借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资金。

  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法官提醒,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当时刻警惕不可投机取巧,违法违规。(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