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25日电 (谭伟旗 许笑笑)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经查明,2019年—2021年间,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16张银行卡(含补卡)出售给杨某,并从中获利。
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故该院判处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随意将银行卡、电话卡或者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切勿因小失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