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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对校园欺凌说“不”!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4日 15:3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24日电 (谭伟旗 郑鹤民 王欣婷)24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校园欺凌相关的法律法规。

  该公众号介绍,学生之间,没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肢体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和网络欺凌等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受害学生收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收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由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本身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校园欺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收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