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9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据悉,张某春系德惠市某小区室业主,小区建成后一直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2014年8月10日,某物业公司与德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一份。张某春因对某物业公司服务不满,自2015年2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拖欠物业费。双方就物业费缴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张某春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春作为居住在德惠市某小区的业主,负有对某物业公司履行给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张某春拒交物业费以抗拒物业服务公司的瑕疵管理并无合法根据。
同时,张某春没有证据证明已交纳2015年度物业费,其抗辩观点依法不能成立。至于某物业公司关于滞纳金的主张并无合法根据,故该项诉求,该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判决张某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朝夕相处,关系紧密,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费用,双方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卫生与秩序。
法官提醒,如果发生纠纷,也应当相互理解,互谅互让,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