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4日电 (谭伟旗 高子超)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件。
据悉,杨某某是农安县某小区业主,XX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10月,杨某某对自家阳台进行了改造,将原来的栏杆去掉,重新安装了一扇玻璃窗。从外观上看,其改造后的阳台改变了原设计样式,与整栋楼阳台不一致,物业公司以杨某某未遵守《XX物业业主手册》为由,要求杨某某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该案中,杨某某对阳台加以封闭,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房屋部分立面外观,对建筑和小区的整体和谐造成一定影响,但XX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限制杨某某封闭阳台,侵犯杨某某的正当权利,两者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基于专有所有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故该院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当事人之间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应依此确定平等的权利义务,而XX公司却依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以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位阶更高的专有所有权,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业主的行为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虽在程序上未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当时是因为该小区未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在实际生活中,物业与业主发生冲突也较为广泛,但应充分考虑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