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0日电 (谭伟旗 朴贤美)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李某因承揽某房屋建设工程招工了杨某等十二名工人为其提供铲车司机、瓦工、力工等劳务,并达成口头协议。工期一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工期结束后,李某如约支付了杨某等十二人的第一阶段工期劳务报酬。
但第二阶段的工期结束后,李某却以房主另有他人、他只是帮忙为由拒绝支付杨某等十二人的第二阶段工期劳务报酬,杨某等十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所拖欠的劳务报酬。
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李某虽不是房屋实际所有人,但其就涉案房屋建设与十二名工人达成了口头协议,工人们按照李某的要求实际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李某是涉案劳务合同要约的发出方,杨某等十二名工人接受李某的要约,完成了施工任务,涉案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为李某与杨某等十二名工人,不因房主另有他人而改变。主审法官遂判决李某应向杨某等十二名工人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劳务报酬。
法官介绍,该案中,李某以房主另有他人、他只是帮忙、没有收益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与杨某等十二名工人之间产生了相互的权利义务,故李某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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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