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20日电 (谭伟旗 李贵东)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据悉,被告人李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租给小梁、小李使用,并介绍孙某、王某、汪某将各自名下共计8张银行卡出租给小梁、小李使用。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汪某名下银行卡涉嫌1起电信诈骗案件,孙某名下银行卡涉嫌1起诈骗案件,王某名下银行卡涉嫌1起诈骗案件。
经该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注意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坚决不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剑走偏锋,触犯法律底线。
要提高个人法律意识,不使用不明网站、不点击不明网络链接,以免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最踏实。(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