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5日电 (谭伟旗 曹茹)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董某某自愿签署补植协议,以劳务代偿方式对所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据悉,2022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驾驶他人拖拉机、携带翻转犁,在吉林省八家子林业局某林场数个林班内,开垦林地并种植了黄豆和小豆。
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开垦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涉案林地面积为1.0770公顷(16.1550亩),原有植被已严重毁坏。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占用国有林地16.1550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该案中,董某自愿认罪认罚,但由于收入较低,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费用,根据被告人申请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该院除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应承担的民事恢复涉案林地环境责任,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补植1197株红松树苗,并于三年内进行六次抚育割灌,当年补植成活率达95%,三年内保存率须达到85%。
该案通过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同时充分落实修复理念,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
针对被告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实际家庭经济状况,判决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既让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又减轻了侵权人经济压力,让环境“破坏者”成为“守护者”,更能调动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是一种“双赢”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实现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