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7日电 (谭伟旗 金圣彬)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了一起案件。
据悉,2018年张某向杨某借钱,并找宋某和刘某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杨某多次索要无果,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张某及两位担保人。
经该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欠款,被告宋某与刘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该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到该人,因此该院依法处理担保人宋某与刘某名下财产,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介绍,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该案例中,借条中并未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欠款在保证期内,因此宋某与刘某为一般担保人。
法官提醒,担保不是一个随意的行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担保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好兄弟”名下没有任何能够执行的财产,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一定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