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
据悉,被告人周某某在市区内锁定当日举办婚礼的滕某某家及于某某家,作为实施盗窃犯罪的目标。当晚,周某某来到于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于某某家的房门损坏,因最终未能打开门锁而离开。
随后,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滕某某家中,用钳子将房门破坏进入室内,趁滕某某及家人熟睡,将放在卧室的手提袋盗走,纸袋内有现金及个人衣物。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该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莫伸手,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富。此外,居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及时检查门窗,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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