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8日电 (谭伟旗 付融)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系列音集协诉xx歌厅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该院公众号发布普法信息,以案释法,为该行业经营者普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发现部分歌厅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盈利行为已经侵害了权利人的“作品著作权”,还有一部分经营者认为自己在购买点唱机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点唱设备的提供商提供了向作品权利人支付“许可费”的凭证,那么在歌厅中使用该点唱机就不构成侵权。
该院公众号介绍,这都是由于对于“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存在法律盲区。
该院介绍,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该院公众号介绍,KTV行业作为朝阳行业近年来吸引了大批经营者,但不少KTV经营者缺乏法律常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经营者出于节省成本的目的未经许可便使用KTV点唱机向公众播放MTV作品。
有些经营者则认为设备中的歌曲是和设备一体的,在购买设备时应视为可以一并使用歌曲,不构成侵权。还有一些经营者则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侵权也不会被追究责任,严重破坏文化市场秩序,但法律问题不能侥幸,侵权行为终将会受到制裁。
法官提醒,经营者一方面要提高法律意识,诚信合法经营,经营歌厅要获得相关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此外该行业流动性大,部分歌厅经营者采取转承包、再承包等方式,在承包时要提前了解清晰转承包人是否已经获得权利人授权,以免因粗心大意而陷入侵权纠纷。(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