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8日电 (谭伟旗 王家姝)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仲某某与程某、王某某、张某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仲某某家中,多个未成年人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最终造成仲某某右胳膊受伤,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仲某某将其他几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部分损失。
该案系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承办法官注意到,打架的孩子大都来自离异家庭,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仅是提供抚养费或不承担抚养费,而随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为了维持生计也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导致原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休学或辍学在家。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引导涉案孩子的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沟通和耐心劝导,将涉案孩子的父母都约到家事审判法庭,为家庭教育失范的各方父母进行指导。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的监护职责并未消灭。承办法官帮助案件中的父母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最终,该案中的父母都愿意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表示以后会加强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原告收到赔偿款后自愿撤诉。本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家庭环境保驾护航。(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