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1日电 (谭伟旗 程天宇)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王某是一家建材商店的老板,初某到商店取货签了自己的名字,但迟迟未给原告王某打款,遂王某根据当时取货凭证上的签名,将初某告上法庭。
初某开庭时称买建材时是为养鸡场老板打工,替老板签字,但无证据提供,经法官的妥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此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法官介绍,签字是由签字人在特定的范围内正常行使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签字人应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签字就是指原签字人以外的人以原签字人的名义,代替原签字人在相关的文书上签字,发生与原签字人签字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某种意义上说,代签字人与原签字人之间为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法官提醒,一时的好心,一时的疏忽大意,往往会引来官司缠身,追根溯源,法律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回归到当事人自身,只有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才能根除因无知犯的错误。代签字的法律后果总是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理应慎重行事。(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