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15日电 (谭伟旗 杨周)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被告朴某与金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8月登记结婚。2021年4月,被告朴某以急需资金还款为由向同事李某借款,原告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朴某交付了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0天。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一部分,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借款。
该院通过庭审查明,原告不认识被告金某,对朴某借款的具体用途也不清楚,因与朴某是同事关系,碍于情面才将钱款借给了被告朴某。事后,原告李某及被告朴某均未将该笔借款的情况告知被告金某,被告朴某与金某均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对朴某一次性借款的举动金某也感到诧异。
被告朴某收到该笔借款后即用于偿还了个人网贷,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可以认定该笔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如衣食住行的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文化消费等所需。故,该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本质是共享利益、共担责任。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当做到“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