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8日电 (谭伟旗 刘子熙)公交车是一座城市文明的窗口,也是城市流动的风景线。但是在城市中,车流量大,交通状况瞬息万变,即便司机师傅们将车开得再稳,也难免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刘女士乘坐公交车回家,公交车行驶路途中遇到违法行驶的电动车,公交车司机急刹车时,将刘女士甩出座位,致刘女士头部、胸部、腹部、腰部、膝盖、左手等处受伤。
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裴某及乘客刘女士无责任。刘女士受伤后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与客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女士以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刘女士乘坐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当依约将刘女士及时安全地运输至目的地。该案中,导致刘女士受伤的原因是客运公司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非刘女士自身健康等原因,故客运公司应当对刘女士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官介绍,该案中,刘女士可以选择根据客运运输合同请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请求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不能并存。要注意的是,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或无过失的情况下,不会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则该案中,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和赔偿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列为被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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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