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28日电 (谭伟旗 吴丹)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起到非常重要的媒介作用,作为中介公司,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购房者提供信息,然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介公司在卖房过程中,采取“先虚构高于预售申报价格的‘表价’,再宣称可提供打折优惠政策”的方式售卖房屋,收取了购房者“管理费”,最终被该院判决退还该笔费用。
据悉,2019年5月,原告李某通过被告中介公司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名下的一套房屋,中介公司声称只要向其交纳管理费就可以享受购买房屋的折扣。
后李某了解到,中介公司在获知每套房源的预售申报价格后,虚构了高于该楼盘申报价格的“表价”,并按该“表价”对外发布销售信息,并在有购房意向的购房者到售楼处看房、选房时,宣称购房者与之签订《结算确认书》并交纳相关服务费用后,可以在“表价”基础上享受打折等优惠政策,并以低于“表价”的价格,促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此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介公司明知商品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但仍以高于预售申报价格的商品房价格对外宣传,给购房者造成获得折扣的假象,诱骗购房者购买商品房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做出了处罚决定。
办案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中介公司为达收取额外费用的目的,故意隐瞒其代理销售的身份,诱使购房者李某错误认为与之建立有偿服务关系后即可享受更高的房价折扣,并基于该种错误认识而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结算确认书》并自愿交纳了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结算确认书》并由中介公司返还管理费。
法官提醒,在房地产市场交易过程中,总有商家玩花样,各种促销手段让人难辨真伪,对于购房者而言,要对欲购买的房屋楼盘销售价格多加关注,通过市物价局、房管局等官网了解所要购买商品房的价格,避免被虚假折扣蒙蔽。(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