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2日电 (谭伟旗 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明,2021年末,被告人庞某某结识其上游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移资金,以此获取非法利益。今年4月至6月间,将其本人及亲属的共12张银行卡出售给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使用,庞某某本人参与取现、微信转账或通过亲属、朋友取现共计转移资金,并非法获利。
该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本人及他人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法官介绍,该案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法益、主观明知、犯罪状态三个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贪图利益为虎作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以高压态势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努力消除犯罪源头,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犯罪,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辨别是非对错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人民法院力量。(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