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9日电 (谭伟旗 于静波)因为受限购政策或者资金周转问题无法购置心仪车辆,于是通过租车缓解用车之需。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20年5月,被告杨某与原告叶某签订了《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轿车以租代购的方式出租给被告,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共计36期,每期被告给付原告租车款,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依约定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但不包括车牌号。
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租金给付至2022年1月7日,其余租金未给付,现原告认为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刘晓红受理案件后,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便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经法官了解发现,被告并非实际车辆使用人,所以被告提出希望原告能够等被告找到实际使用人后再商议。但对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却予以了坚决拒绝。
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从当事人争执态度的细微变化中,挖掘矛盾的共同突破点,对症下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使原本悬殊的调解意向趋于一致,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案件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尽全力、尽真心为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