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8日电 (谭伟旗 付融)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2021年1月,柏某驾驶中型客车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车辆制动,导致大客车上的乘员张某跌倒受伤。该事故经梅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遂事故当日张某因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柏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张某将车辆驾驶员柏某及车辆所有人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该院经审理认为,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实际为齐某所有,柏某为齐某雇佣的司机,齐某与柏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柏某属提供劳务一方,齐某属接受劳务一方。
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规定,判决由齐某承担柏某对张某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是作为提供劳务的雇员一方还是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一方,都要积极承担责任。雇员在工作时要小心谨慎,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为雇主一方,要严格考核雇员资质,做好相关培训,特别是要注重安全教育培训,为雇员配备齐全安全保障器具,还可以投保保险转移风险。(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