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16日电 (谭伟旗 战毓)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依法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称赞。
据悉,2019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李某甲(已故)分别签订了《借款证明》《借条》。《借款证明》约定,原告张某借给被告王某、李某甲(已故)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借款期限内,被告王某、李某甲(已故)应按年利息率6%向原告张某偿还相应利息。李某甲(已故)于2021年11月16日死亡。被告王某(李某甲之妻)、被告李某乙(李某甲之父)、被告边某(李某甲之母)、被告李某丙(李某甲之子)为李某甲(已故)的法定继承人。
由于被告丈夫逝世,被告本人情绪波动较大,对本次诉讼存在强烈的抵触心理,庭审一度艰难。该院法官史兰跃耐心地平复被告情绪,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并对被告释法明理,以情感为切入点,从实际出发解决分歧。
最终,被告情绪趋于稳定,积极配合该院参与诉讼,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王某、被告李某乙、被告边某、被告李某丙作为李某甲(已故)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案涉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有限制条件的。但夫妻关系中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双方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债务。(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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