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普法信息,介绍了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该院公众号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该公众号介绍,生活中可能会涉及的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向他人出借信用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卡不得出借和转借。向他们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意图在于规避金融监管,破坏金融秩序,扩大金融市场的风险,属于为了谋取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双方借贷合同无效。
二是出借赌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其出借款项作为赌资,那么属于法律关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官提醒,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有风险,出借款项需谨慎。(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