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李某灿与被告李某系父女关系,2018年,原告母亲李某辉与被告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原告独立生活为止),但被告在2018年5月28日起至今年5月28日期间,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支付的抚养费无果后,诉至法院。
该院法官张明复受理案件后,认真研读案件细节,为减少对孩子心灵上的创伤,法官从调解入手,但是被告情绪激动,表示自己没那么多钱,始终不同意给付,见被告态度如此决绝,法官不得不放弃调解,只能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该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并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因此对被告的辩解,该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自2018年5月28日至今年5月28日期间尚欠的抚养费,被告自今年5月29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既为人父母,就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然而,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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