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26日电 (谭伟旗 徐萌)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接到了当事人周某赠送的锦旗。
据悉,2006年,周某与通化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及《委托种植管理合同》,约定周某租用该公司土地种植五味子并委托该公司经营管理,同时约定三年后,周某若要求撤资,通化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全部投资,并按银行存款利息给付周某。
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连续三年向该公司交纳了土地租赁费、管理费等。但周某投资后三年没有任何收益,便提出撤资。该公司负责人同意,并于2010年7月2日向周某返还投资款,后又陆续向周某返款,目前仍有部分投资款及利息未返还。周某多次催要,该公司负责人均以无钱为由推脱至今,于是周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争议焦点,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细致分析,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明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整个办案过程中,法官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终判决:被告通化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某投资款及利息。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送锦旗时,周某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原来,原告周某现住长春市,对与当地企业打官司,法官是否会偏袒本地企业,心中存有顾虑。但结案后,周某说道:“这案子,让我真切体会到了法律不会因为哪一方有钱或者有势就丧失了公平和正义的准绳,柳河法院的法官尽职尽责、公平公正的办案作风让我很感动。”
该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不断增强责任意识,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