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6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据悉,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某酒店打工期间,于2021年7月18日晚,在才哥(化名)的提议下,为获取好处费,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才哥,用来转移诈骗所得钱款,并以现场人脸识别认证的方式帮助才哥完成转账。
事后,才哥给被告人徐某某棋牌室筹码和现金作为答谢。2021年8月,公安部推送被告人徐某某银行卡涉嫌犯罪。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涉案两起:2021年7月18日,电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向该银行卡转账;2021年7月18日电信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向给银行卡转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该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仍以提供银行卡、手机及刷脸转账方式将该犯罪所得转账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徐某某经公安机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前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缴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
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银行两张、手机一台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