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30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悉,2019 年 10 月,原告孙某某名下的车与被告1王某某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王某某赔偿了汽车维修费用,但其拒绝赔偿原告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租车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的车不是营运车辆,且对发票有异议,金额不符合事实,原告应提供租车的必须性和必要性证明。
被告2中国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辩称,王某某驾驶的吉车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公司已经将三者车赔付给服务站,其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为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该公司无需再承担其他费用。
该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依法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王某某有特殊约定,故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故该院判决被告2中国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3000元,驳回原告孙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