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1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
据悉,2019年5月,洮南市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从吉林省某建筑电气有限公司(某电气公司)处购买进线柜、无功补偿柜等电气设备。
合同签订后,某电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但是某工程公司至今没有给付货款,某电气公司多次索要一直推脱,故某电气公司将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某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不应由该院管辖。
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或己方管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因该案某电气公司所在地为德惠市米沙子镇,属该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某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被告某工程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