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1.住宅区委托物业或者专门机构管理环境卫生的,受委托的物业或者专门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2.自行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本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二)管理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负责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 配置设施设备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2. 检查督促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3. 宣传引导
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4. 分类移交垃圾
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5.建立管理台账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住宅区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暂存点,并公示点位、除此以外,不得在居住楼层、地下停车场、户外活动区等公共区域摆放收集容器或堆积垃圾。(商住楼的酒店或旅馆参照《酒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餐饮场所参照《餐饮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一)垃圾分类投放点
1.分类投放点包括集中分类投放点和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集中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主要为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中的药品药具等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
2.集中分类投放点一般设置在便于居民投放和收运的公共区域,如设置在户外,宜采取防雨防晒措施。投放点地面应硬底化,配备分类指引牌、洗手池和照明设施,洗手池宜连接污水管网。
3.集中分类投放点的布设密度应便于投放和监督管理:一般每150~200户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单栋户数超过200户的住宅楼每栋可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
4.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规格一为120L;厨余垃圾收集容器规格一般为12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规格一般为120L;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防水、防腐蚀功能。
5.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在集中分类投放点设置,用于投放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具备条件的佳宅区可按需将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细化。
6.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进行摆放。
7.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在集中分类投放点设置或在楼栋大堂或主要出入口等地方设置。
8.废旧织物回收箱应在集中分类投放点集中设置或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
9.使用塑料标准桶作为分类收集容器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色分别为蓝色(PANTONE 647 CVC)、绿色(PANTONE 2259 CVC)、红色(PANTONE 485 CVC)和黑色(PANTONE Black 7 CVC),容器上标志的使用方法应符合GB/T19095的有关要求。
10.专项垃圾暂存点
(1)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项垃圾暂存点,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整洁有序。
(2)新建住宅区应专门设置大小合适的区域作为专项分类点;已建住宅区宜充分利用架空层、地下车库、绿化、物业服务中心的空闲区域作为专项分类点;确实没有合适区域的住宅区宜按照街道、社区的指导,与毗邻住宅区共建共享专项分类点。
(3)专项垃圾暂存点应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11.垃圾分类暂存点
(1)住宅小区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垃圾分类暂存点,用于汇集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
(2)新建住宅区应专门设置大小合适的区域作为分类暂存点;已建住宅区宜充分利用架空层、地下车库、绿化带、物业服务中心的空闲区域作为分类暂存点;确实没有合适区域的住宅区宜按照街道、社区的指导,与邻住宅区共建共享分类暂存点。
(3)垃圾分类暂存点应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4)垃圾分类暂存点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5)各类垃圾要配置120L的收集容器,配备的容器数量应能满足厨余垃圾在12个小时内收集运输、其他垃圾在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三、生活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一)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分类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摆放合理有序、标志清晰醒目,各投放点照明正常、洗手池给排水畅通、消防设备正常使用。
(二)加强卫生保洁,定期消毒杀菌,保持分类收集容器、洗手池、投放点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其他杂物堆放。
(三)及时收集、暂存和交运各类垃圾,避免收集容器(投放点)满溢,影响居民分类投放。其中厨余垃圾应在投放时间结東后立即密闭存放,按约定时间交给指定企业分类收运,在十二小时内清运。
(四)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回收量、交运记录、督导记录等有关情况并分类存档。
四、法律贵任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处罚款。
(二)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的,处罚款。
(三)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的,处罚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未按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罚款。
(五)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下罚款。
五、激励办法
按照《2020年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可参与“示范单位”评选表彰。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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