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仅适用于医院产生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需按医疗废物有关规定收运处理。)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1.委托物业或者专门机构管理环境卫生的,受委托的物业或者专门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2.自行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本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二)管理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负责医院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配置设施设备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2.检查督促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3.宣传引导
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4.分类移交垃圾
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5.建立管理台账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 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医院(非感染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准如下,除下述区域外,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医院宿舎楼设置规范请参照《长春市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一)大堂或主要出入口
应设置一个集中分类投放点,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诊室
1.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在门诊区,每层楼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病房
在住院区,每层楼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文印室
应设置纸张回收篮,可设置墨盒收集容器。
(五)会议室
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带茶水过滤功能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六)洗手间
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七)茶水间
应设置一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和一个具有茶水过滤功能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八)用餐区
1.至少应设置一处分类投放点,应配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垃圾产生情况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倡导文明、节俭、科学、健康的餐饮习惯,宣传“按需点菜,光盘行动”理念。
(九)后厨区
1.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应设置废弃油脂隔油池及收集容器。
温馨提示:废弃油脂不得倒入下水道;厨房隔油池应定期清理。
(十)专项垃圾暂存点
1.医院应设置专项垃圾暂存点,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整洁有序。
2.专项垃圾暂存点应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十一)垃圾分类暂存点
1.医院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垃圾分类暂存点,用于汇集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
2.垃圾分类暂存点应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满足收运要求,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对环境影响小。
3.垃圾分类暂存点应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 防雨设施。
4.垃圾分类暂存点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5.各类垃圾要配置120L、80L或60L的收集容器,配备的容器数量应能满足厨余垃圾在12个小时内收集运输、其他垃圾在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如后厨区有设置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的此处也应配备废弃油脂收集容器。
三、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一)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分类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标志清晰醒目,消防设备正常使用。
(二)加强卫生保洁,定期消毒杀菌,保持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其他杂物堆放。
(三)及时收集、暂存和交运各类垃圾,避免收集容器(投放点)满溢,影响他人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必须交给辖区特许经营企业,不得私自售卖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回收量、交运记录等有关情况并分类存档。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未按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2000元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五)首次被发现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
五、激励办法
按照《2020年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可参与“示范单位”评选表彰。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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