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和规章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将作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全面加强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鉴于《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市城市管理局(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18年4月2日下发的《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广再生资源回收新模式实施方案》(长容环[2018]30号)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来源: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