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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二道法院:私家车撞网约车 停运损失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3日 10:3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数量增加,相关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后,网约车因维修导致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成为实践中常见争议。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今年1月,杜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前部与尚某驾驶的网约车后部相撞。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无责任。事故导致尚某驾驶的网约车受损,需维修三天。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营运,尚某要求杜某及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尚某驾驶的网约车为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不应负责赔偿停运损失。

  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对投保人进行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故应对尚某的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其从事营运、维持生计的重要工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虽属于间接损失,但只要属于合理、合法范畴,同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这类纠纷中,赔偿义务主体通常包括侵权方与承保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已通过格式条款设置特定免责事项为由拒绝赔付。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若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赔偿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免责条款无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