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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好心帮忙保管物品 损坏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6日 16:0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6日电 (吴限美)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村民老王要外出务工半年,将一台新买的电动三轮车托付给邻居老张无偿保管。老张将车停在自家院中,未做任何防护措施。某日暴雨,车辆因长时间淋雨出现电路故障。老王回来后要求老张赔偿车辆维修费。

  老张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不应该赔钱。那么,无偿保管物品受损,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因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损坏的,无偿保管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保管人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保管物品损害,但保管人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的,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保管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老张明知暴雨可能损坏车辆却不采取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维修费用。若老张给车辆加盖防雨布,则无需赔偿。邻里互助值得提倡,但保管他人物品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建议贵重物品保管时明确双方责任,避免好心办坏事,伤及邻里和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