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德惠法院:远离性侵害 共筑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6日 14:3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6日电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类性侵害案件偶有发生,给孩子们健康成长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因此,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刻不容缓,全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了解相关知识,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什么是未成年人性侵害?

  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既包括违背其意志对其强行实施性行为,也包括利用其不知情、不理解或者没有达到性自主年龄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

  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身体接触型

  强迫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不必要且有意识地触摸或亲吻未成年人隐私部位、让未成年人触摸他人隐私部位、与未成年人玩性游戏等。

  (二)非身体接触型

  在未成年人面前裸露,邀请其窥探触摸;通过网络引诱未成年人做出性意味的动作;言语性骚扰;展示淫秽物品等。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

  (一)家庭层面

  加强性教育:家长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用科学、易懂的方式向孩子传授性知识,让孩子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身体。

  关注孩子日常表现:密切留意孩子的情绪变化、行为举止,及时与孩子沟通,了解原因。同时,注意观察孩子身体是否有不明原因的伤痕、疼痛等情况。

  给予孩子足够关爱: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支持,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谨慎选择校外活动场所:在为孩子选择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班、兴趣班等场所时,要仔细考察其资质、师资情况和安全管理措施。

  做好安全监护:尽量不让孩子单独外出、单独留在家中、到不熟悉的家庭留宿或出入成人娱乐场所。

  (二)学校层面

  开展防性侵教育课程:将防性侵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向学生普及性侵害的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性侵害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勇敢地举报身边的不良行为。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配备专业的心理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三)社会层面

  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关于防范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场所的监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淫秽物品、传播不良信息。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上的淫秽色情内容和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

  (四)自身层面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是属于自己的,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不被他人侵犯。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不接受陌生人的礼物、食物或饮料。

  学习防性侵知识:主动学习防性侵的相关知识,了解性侵害的常见手段和防范方法。知道在遇到危险时如何求助,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注意社交安全:谨慎交友,不与不良人员交往。在与他人交往时,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轻易与他人单独相处。

  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涉足成人娱乐场所,不观看淫秽色情内容。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性侵害未成年人会触犯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未成年人自身共同努力。需携手共进,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依法打击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远离性侵害的阴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