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5日电(姜英兰)生活中,当被继承人去世,各继承人对其中一人享有的继承权无异议时,是否还需诉讼确认其享有继承权?此外,能否一并要求分割已转让所有权的不动产遗产?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王某与张某为夫妻,二人育有三子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丙。王某与张某在同一年相继去世,二人去世时留有一处房产。继承开始后,该房产被王某丙出售给案外人贾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年后,王某丙因病去世。王某甲得知房产被王某丙出售给贾某后,曾以贾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丙与贾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而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王某甲又以王某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分割父母去世时留有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件双方当事人就王某甲对其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于继承权的确认,不存在诉的利益;其次,该房屋已因出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发生了所有权变更,就房屋本身而言,客观上已无法继承。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除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以外,无需通过诉讼进行确认。继承开始后,案涉不动产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客观上已无法对该不动产进行继承分割,遗产从物转为金钱,此时其他继承人可要求分割出售不动产所得价款或要求侵害继承权的一方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