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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法院:“法官阿姨的出现像一缕曙光,照亮了我的生命!”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4:1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供图

  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未成年女孩周某的父母在她还不满一周岁时离婚,法院判决周某随母亲生活,其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周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2021年9月周某被查出患有急性髓系白血病,骶骨肿瘤。母亲带她辗转长春、上海、河北多家医院治疗,经历两次骨髓移植,多次骨穿手术,病情才慢慢得到稳定。但病情虽有所缓解,生活却已难以为继。

  其父不但没有按时给付抚养费,在周某患病期间也没有陪护治疗,还无情的将她的微信拉黑。无奈之下,周某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承担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该院立案后,结合周某的经济状况,对应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先于执行费用作出缓交处理。民事审判团队与执行局联合行动,及时保全了被告的银行卡账户、房产,并对被告的工资作出先于执行处理,进一步缓解了周某就医支出的经济困难。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为准确了解周某病情及治疗情况,以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数额等问题,承办法官奔赴周某治疗医院,与主治医生联系,了解白血病治疗的相关情况。

  这既可以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准确判断周某所支出的医疗费是否合理,服用的营养品、加强营养是否必要等问题,也可以避免被告因对医疗专业问题有所疑问后,产生申请鉴定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并贻误最佳治疗时机。

  今年7月,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历经近10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对周某治疗白血病花费的各项费用进行了核实,并对被告在女儿治疗疾病过程中未给予照顾、关怀的行为进行训诫。

  同时,法官就亲情维系、子女成长等角度对原被告双方进行真情劝导。最终,该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抚养费及生活费直至治疗终结,并承担部分医疗费。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直以来,该院在面对各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走下审判台,深入案件核心,认真倾听未成年人以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建议,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