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龙井法院:要重视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0:0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7日电 (谭伟旗 赵镜云)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金某最近为扩大经营,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经过与银行协商,从银行贷款。

  双方约定偿还期限为10年,贷款利息为年利率5.73%,偿还方式为在每月指定的时间偿还一定金额的等额本息还款法。为此金某还提供了自己居住的房屋作为了担保。

  贷款初期,金某按照约定按月向银行支付了本金和利息,但金某的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其连续三个月都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

  在逾期的初期,银行曾多次联系金某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但金某认为逾期两三次并不会影响合同履行,因此以资金困难为由对此消极对待。

  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金某签订的贷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由金某一次性偿还未偿还的所有本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罚款利息。

  该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金某曾多次表示自己疏忽了对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现在将想办法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三个月的本金和利息,请求银行申请撤回诉讼。但银行却以涉案欠款已进入次级类贷款,无法恢复为由,拒绝了金某的要求。

  最终,金某不仅须向银行一次性支付未偿还的所有本金和利息,还要支付在拖欠期间发生的比贷款期限内的利息高出50%的罚款利息,并承担数额不低的诉讼费用,而且若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还将面临其提供抵押的房屋被拍卖、变卖以抵偿债务的后果。

  法官提醒,如果借款人在银行贷款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与其消极应对,不如在确认合同相关条款后通过与银行积极协商来解决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