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5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螺蛳是一种餐桌常见的水产品,禁渔期捕捞螺蛳是否违法?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给出解析。
据悉,2020年7月19日至7月25日期间,李某明知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捕捞水产品,找四人参与了辛某、张某新(均已判刑)、冯某凯(已判刑)等人组织的在德惠市菜园子镇某渡口附近非法捕捞水产品螺蛳,并将捕捞的螺蛳卖给线上老板“田螺哥”。
李某找张某四、张某国、葛某志、朱某祥(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捕捞螺蛳,其中,李某捕捞螺蛳1676斤,张某四捕捞螺蛳2823斤,张某国捕捞螺蛳2820斤,葛某志捕捞螺蛳3013斤,朱某祥捕捞螺蛳2441斤,以上共计捕捞螺蛳12773斤,李某获利。
该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2020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刑罚,本次犯罪系漏罪,应对前后两罪数罪并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上缴国库。(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