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诉被告吉林省某医院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网上立案申请,案件标的额超亿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该案标的额超亿元,系标的额未达到5亿元,且本案中原告及六被告住所地均在吉林省,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案件符合该院的地域管辖范围,由该院立案受理。
经审查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后成功立案。该案是调整诉讼受案标的后,该院受理的第一件标的额超亿元的案件。
原告诉称,2018年3月13日,其与被告吉林省某医院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某医院有限公司向某银行九台支行借款用于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8年,并制定还款计划表。
同时,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前述被告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3月23日,原告将借款全部发放给被告某医院有限公司,被告某医院有限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未能按期偿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费用。(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