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3日电 (谭伟旗 王子明)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郭鹏飞审理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关于抚养权纠纷以及赠与合同纠纷的两起案子,考虑到两起案子当事人相同且涉及未成年人,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据悉,当事人刘甲11岁,系刘乙与吴某婚生子,二人离婚后,刘甲与父亲一起生活。父亲再婚后,刘甲与刘乙及继母共同生活,期间经常遭受继母与父亲殴打,刘甲向母亲吴某哭诉,并希望能够与母亲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人。
同时,吴某根据离婚时与刘乙签订的协议书内容 “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均归刘甲”选择提起诉讼要求刘乙变更房屋产权。
为了能够更真实地了解相关情况,法官与刘甲进行了沟通,刘甲恳求法官帮他摆脱现在的生活。安抚好刘甲的情绪后,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刘乙与吴某协商将抚养权变更,同时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刘甲名下。法官也对刘乙与吴某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
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家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承担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另一方理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就医就学,更利于未成年人的长期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人应当采用合理适当的方式进行沟通,而不是采用暴力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刘甲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调解,为未成年人搭建起一片避风的港湾。(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