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4日电 (谭伟旗 刘柯妍)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
据悉,金某的父母多年前离婚时,由于其年龄尚幼不能离开母亲,经其父母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判决由其母亲抚养,其父支付抚养费。今年金某已经年满11周岁,具备了一定的是非观念和自我选择能力,她向父亲表达了要一起生活的想法,其父也具有抚养她的经济能力,于是其父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该院环城法庭副庭长王肖婧审理此案的时候,依法征求金某本人的意见,金某递给法官一个小纸条。通过字条,法官了解到女孩母亲疏于照顾,与其缺乏交流,虽然姥姥平时对其照顾不错,但其仍觉得心情较压抑,希望能随父亲共同生活。
“我是一位11周岁的小学生,我父母离婚的时候,我被判给母亲抚养,一直跟母亲一起生活,但是母亲一直不怎么管我,我经常跟姥姥家人在一起。姥姥家人和我母亲经常在我面前说我父亲和奶奶家坏话,我非常不爱听,使我心情很不好。现在,我也想跟我爸爸一起生活,恳请人民法官答应我的请求。”
经确认字条内容确系金某本人真实意见,经其本人及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当庭达成将金某抚养权由其母亲变更为其父亲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因离婚而有所缺失,当父母的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应当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正确处理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避免因沟通不足导致与子女的亲情疏离,把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小,让孩子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