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有根,水有源,祖坟被夷为平地的做法从古至今都让人难以接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据悉,1997年,孟某去世后被安葬于某村附近未经政府批准的简易坟地,也是孟家祖坟所在地。孟某妻子王某以及子女每年定期前来祭祀。2001年,祖坟所在的土地被村委会卖给某护理院。护理院设置了大门、栅栏,进行全封闭状态管理经营。因孟家祖坟在占地范围内,王某等人祭祀时需经护理院同意。
2020年9月,王某与子女进入院区时,发现坟包不见了,附近被种上地瓜等庄稼,已经无法祭祀。王某一家人找到护理院,要求指明祖坟具体位置,并进行相应处理,但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及其子女气愤不已,将护理院诉至法院。
庭审中,护理院辩称自己接收案涉土地之后从未采取任何措施强制铲平任何一个坟,不存在平坟的行为。王某等人诉称不能祭祀是因为院区暂时封闭管理,护理院不曾阻止王某等人迁移坟地,只是双方在补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
该院审理查明,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孟某等死者的遗体、名誉等进行侵害,例如将棺材挖出、将遗体(遗骨、骨灰)丢弃等,因此被告护理院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是能够满足特定人群精神生活需要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无法祭奠而遭受痛苦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坟地附近为平整状态,种有蔬菜,仅剩有长满杂草的一处坟头。同时因护理院设置大门、栅栏,呈封闭状态,不经其允许他人无法正常进入,护理院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坟头为他人损坏,可见护理院并未对坟头予以完全的保护。
最终,该院判决护理院支付原告王某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平坟系护理院故意所为的情况下,对原告王某等要求护理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由于孟氏坟地先于护理院在此地存在,护理院应当允许王某等众原告进入坟地文明祭祀或者迁坟,而王某等原告祭祀时若有烧纸等不文明行为,护理院也有权制止。(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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