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23日电 (谭伟旗 关平康)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近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2010年经该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徐某某由其母张某抚养。张某抚养期间,其父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21年10月起,婚生女徐某某开始跟随其父徐某生活,故徐某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对此,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并主持双方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徐某某由其父徐某抚养,其母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直至徐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
案件调解后,双方都对法官表示感谢,纷纷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关爱,常陪伴其左右,让其拥有完整的父爱母爱,让孩子健康成长。(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