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8日电 (谭伟旗 王迪)8日,记者从长春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院就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进行提醒,有利于群众在生活中避免麻烦。
该院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典型案例:今年5月,原告张某到长春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陪朋友看车,经店员推销预定了一台比亚迪车辆,并交付5000元定金,后张某因对车辆车型及颜色不满意而要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定金,遭拒后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后,该院办案法官张鹏佼认为,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定金不退,上市后价格多退少不补”,张某作为买方在合同上签名。因此,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契约精神,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是因为张某个人原因导致的汽车买卖合同不能实现,因此应当由张某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张某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该院介绍,定金是法律概念,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根据民法典,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交付订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订金的返还。(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