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日电 (谭伟旗 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据悉,今年5月20日,被告人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梅河口市某村镇附近时,将车停靠路边南侧,后再起步左转掉头过程中,与后方同向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钟某某及摩托车成员房某某受伤,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鞠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判决被告人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应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