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31日电 (谭伟旗 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纠纷案。
据悉,今年7月12日,被告聂某某于2012年10月17日入住某小区,同日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XX物业服务规约》,但被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今未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均被以窗框变形、墙面返潮为理由拒绝,遂原告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聂某某称自家窗户因公共外阳台渗、漏水,墙面返潮,导致窗框变形、窗户松动,聂某某认为该情况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若窗户不慎掉落砸伤他人,也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据了解,原告物业公司曾经已为被告聂某某家外阳台进行过维修处理;该院认为,被告聂某某家的外阳台出现质量问题,原告物业公司已履行维修义务,被告家中的窗户及窗框,物业公司没有维修义务,应由被告自行维修。
本着调解优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原则,该院对被告多次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全部义务,结清所欠物业费,遂原告物业公司撤诉。
法官提醒,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其承担维修义务。而保修期外的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仅负有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义务,业主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维修。(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