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17日电 (谭伟旗 张鑫)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19年,某公司经物业管理办公室入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以微信方式征集了7名该小区的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在社区进行备案,同时在小区内张贴公示。
试用期过后,该物业公司正式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相关费用收取办法及相关服务标准。
合同签订后,多家业主对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感到不满意,认为向物业公司反映的问题经常得不到解决,继而拒绝缴纳物业费及其他费用。时间一长物业也难以维持收支平衡,遂将小区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经办案法官主持审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该院表示,开发商应端正履约意识,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意识。
该院介绍,在审理的物业合同纠纷中,案件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遗留问题或者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引发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履约意识,一时的不规范行为获取的仅仅是一时性的利益,却有可能身负官司,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靠的是商业信誉和实力。
该院表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服务和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端正了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该院提醒,物业服务合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物业服务合同制度,详细地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细化物业公司的工作任务。(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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