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12日电 (谭伟旗 刘蕾)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据悉,被告人张某在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清理运输红松果的道路时,因1棵红松树阻碍了道路通行,张某便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自家油锯将阻碍道路上的1棵红松幼树伐倒并致幼树死亡。
经鉴定:张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内,林地权属为国有,涉案林木树种为天然红松幼树(活立木,15年生) 1棵,天然红松幼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红松幼树活立木1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最终,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