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12日电 (谭伟旗 郭丽)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了一起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案件。
据悉,宋某与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审理,判决姜某偿还宋某欠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姜某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宋某来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该院立即立案执行。经查,姜某已不在本地居住,现住址不详,电话可以拨通但是却无人接听。执行局通过短信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并未收到回复。
执行局随后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某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被申请人姜某迫于压力,承认其对第三人存在债权,可以用此债权抵债。
该院通过对第三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了该第三人对姜某存在到期债务未偿还的情况。经过宋某与姜某、第三人共同协商,决定由第三人代为清偿该笔欠款,清偿完毕后姜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院表示,将继续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不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