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6日电 (谭伟旗 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征询被告人张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原系梅河口市某有限公司酒精车驾驶员。2020年10月24日晚上,张某某将白天被公司安排运输的31.8吨酒精排放到好友运输车内,获利24000元。后因担心被发现便向酒精车内注水,导致所在公司共损失酒精7.63吨,价值45017元。在被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赔偿公司全部酒精款20万元,获得公司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到案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从宽处理。
社区矫正部门经调查评估,认为对张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危害较小,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