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10日电 (谭伟旗 王俞)近日,家住梅河口市的于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本市路上行驶,与杨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经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于某某将杨某的车辆修复。经司法鉴定,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竟为143.1mg/100ml。
事故发生后,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5月27日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同意量刑建议,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于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院提醒,酒后驾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请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